10月25日,正义的法槌再一次落下。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做出重审一审宣判,对被告人余华英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。庭上,年仅5岁便遭其拐卖、亲生父母双双沉痛早逝的受害者杨妞花,亲眼见证了这名无恶不作的罪犯面临判定时“无精打采、双手颤栗”的姿态。虽然余华英当庭提起上诉,此案的司法审理程序还将持续,但此次判定无疑都具有适当重要的标志性。
上一年9月,余华英于本案初度审理的一审中,现已被判处过一次死刑。本年早些时候,拐卖婴幼儿多达11人(加上前罪共14人)的王浩文,也由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。加上此前现已伏法的张维平、周容平,近年来,已有至少4名“人贩子”被判处死刑。这几名被判死刑者的共同点,在于其拐卖儿童的数量极大,且均为主犯、累犯,情节特别严峻。虽然在既往司法实践中,拐卖儿童案里的大都被告,都不至于被判死刑,但上述几人的罪过实在太严峻,法院对其判处死刑,完全契合刑法第240条的规则。就法律法规而言,他们咎由自取,就天理人情而言,死刑判定更可谓皆大欢喜。
一向以来,关于拐卖儿童违法的量刑规范,社会舆论一向多有评论。尤其是关于是否应当判处“人贩子”死刑的问题,更是常常引发剧烈争议。一方面,在各类违法活动中,拐卖儿童无疑归于性质最恶劣的类型之一,其构成的成果之惨烈、余波之深远,或许远远超乎违法者的幻想。因而,不论是受害者及其家人,仍是广阔民众,都对此类违法疾恶如仇,以为非严惩不足以平民愤。但另一方面,从刑法条文动身,拐卖儿童罪的量刑起点为五年有期徒刑,除非契合“情节特别严峻”,不然最高判处无期徒刑,别的若对拐卖儿童违法一概判处极刑,也或许影响违法分子逼上梁山,阻止对被拐儿童的挽救作业。
面临争议,要完成社会效益的最大化,司法不能完全倒向任何一边,而应找到一个平衡点,既对违法分子施加有力的惩办与震撼,令受害者得到宽慰,也保证符合份额、宽严相济的法治原则能得以完成。对此,各地法院近年来有挑选地对单个罪孽深重的“人贩子”依法判处死刑,就是一种有助于找到这个“平衡点”的司法实践。
值得注意的是,余华英此次承受再审一审,是之前初度审理中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的成果。有人或许会问:已然余华英其时就现已被判处死刑,法院又何须重走一遍流程?其间原因,在于初度审理中,余华英存在未被申述的漏罪——其时,余华英只是被控拐卖11名儿童,检方后来才发现,她至少涉嫌拐卖17名儿童。
虽然余华英此前现已被判处极刑,其违法情节再怎样加剧,也无法让她得到更重的惩罚。可是,正如相关新闻报道所言,“拐卖11名儿童被判死刑,死刑判定包含的是11名儿童及其亲属的正义,因拐卖17名儿童被判死刑,则包含了17名儿童及其亲属的正义。”就此而言,重审余华英案当然不是“多此一举”,而是充沛完成司法正义的必经之路。也只要让这些人的罪恶完全暴露在阳光之下,才干构成更有用的社会演示效应。
和更早之前比较,近年被判处死刑的“人贩子”显着增多,但仍然遭到严厉的规范束缚,保证违法分子的惩罚与其罪过相符。在这一过程中,余华英先后两次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,既给了杨妞花以及其他一切被拐儿童一个告知,也是对一切拐卖儿童的违法分子宣布的警吿。初犯从犯、自动投案,能够重新做人;无恶不作、各样狡赖,必定严惩不贷!
撰文/杨鑫宇
修改/黄帅
来历:中国青年报客户端